天河区高普路1027号5楼501-502室物业招租公告
项目编号:BY2017G0407 | |||||||
租赁标的物 |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7号5楼501-502室的物业 | ||||||
项目编号 | BY2017G0407 | ||||||
出租方名称 |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租赁标的物 基本信息 | 地理位置 | 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7号5楼501-502室 | 房产证号 | 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50110622号 | |||
出租面积 | 建筑面积为1021.82平方米 | 现状 | 赁标的物装修标准为简单装修,原承租方的租期至2017年4月30日结束。租赁标的物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广东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租赁标的物管理费为7元/月/平方米。 | ||||
租赁期限 | 3年 | 免租期 | 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则无免租装修期;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免租装修期为2个月。 | ||||
用途 | 科研办公 | ||||||
挂牌价格 | 首年月租金交易底价为¥45981.9元(该租金价格为含税价)。 | ||||||
公告期 | 自挂牌起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若挂牌事项发生变更,则按照规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年4月26日 | ||||||
挂牌截至日期 | 2017年5月3日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根据天河科技园的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为保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承租方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1.承租方须为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承租方须取得天河科技园管委会产业处关于入园资格审核的批准文书或天河科技园管委会核发的《企业入园证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交易条件 | 1.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现状(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则按照原承租方搬迁后现状)和权属状况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2.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为3年。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则无免租装修期,起租日期自2017年5月1日起计;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免租装修期为2个月,租赁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视原承租方搬迁的情况而定,延后时间不超过2017年6月1日,在《租赁合同》签订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实际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物交接之日起3年。 3.承租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4.租金按月缴纳,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租赁标的物首期租金,以后按《租赁合同》条款须于每月5日前向出租方足额缴纳当月的租金。从租期第二年起,租赁标的物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5.租赁标的物计租面积为1021.82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以计租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影响租金价格。 6.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向出租方足额缴纳金额相当于首年月租金3倍的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无息退还。 7.租赁标的物租赁用途为科研办公。承租方须保证入驻租赁标的物的企业符合天河科技园发展规划的产业发展要求。 8.承租方须在办理租赁标的物交接手续并签订《租赁物业交接书》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入驻租赁标的物,且若承租方为非天河区内企业的,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将其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变更为租赁标的物坐落地址。 9.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与广东华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10.本次租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1.其它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 | ||||||
特别事项说明 | 1. 经公开征集产生一家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的,在该意向承租方报价不低于交易底价的前提下,由我公司组织出租方与该意向承租方直接签订《成交确认书》。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的,由我公司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举行竞价会,在不低于交易底价的前提下,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租赁标的物原承租方在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所需全部资料,且按规定参加竞价会的前提下,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我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1.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按照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及《租赁合同》。 2.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按照约定向出租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以及向我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我公司在承租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 ||||||
处置办法 | 1.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我公司扣除服务费后,余款划转给出租方作为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补足。如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须向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并转为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仍有余款的,则将该余款按原款途无息退回给承租方。 2.若意向承租方放弃提交报价文件,或在竞价会前放弃竞投资格,或未被确认为承租方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后凭保证金收据原件无息领回。 3.若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及《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完毕相关款项的,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并由我公司扣除承租方应向我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款作为违约金划归出租方处理,出租方有权将租赁标的物再次招租。如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承租方因此行为而使出租方和我公司遭受的损失时,由承租方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 ||||||
意向承租方方需提交材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由我公司提供)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承租意向书》原件(格式由我公司提供)。 | ||||||
交易服务机构 联系方式 |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人 | 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刘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0-86361273 |
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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