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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操作规程

(2019年10月1日颁发,2021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机构”)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白云区公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府办函[2018]1175号)、《广州市白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白云区公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补充通知》(云国资[2019]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广州市白云区区属国有企业、供销社企业、镇街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供销社企业、镇街企业下属的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和托管企业(以下统称公有企业)负责经营、出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以下统称物业)均适用本规程,包括:

(一)公有企业自有物业。

(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公有企业管理的物业。

(三)无明确权属人但由公有企业实际占有使用的物业。

(四)公有企业拥有的其他物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物业出租(以下统称物业出租),是指公有企业作为出租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将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意向方)使用,并由意向方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广州市白云区公有企业依法开展物业出租的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从事物业出租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一)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出租权利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本交易机构、委托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九条 委托方向本交易机构申请办理物业出租交易时,应与本交易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同时递交交易方案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委托方对意向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的,应向本交易机构递交意向方资格条件判断标准或说明文件。

第十条 本交易机构对委托方递交的材料及物业出租披露信息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提交的交易方案及相关材料内容制订《交易规则》供委托方盖章确认;审核不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本交易机构收到委托方盖章确认的《交易规则》后3个工作日内制订信息公告,并通过本交易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地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公告期限、交易方式、挂牌价格、交易保证金设置、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报名时间、地点、提交资料、注意事项等;

(四)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每轮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以公告中所列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如在公告期满后项目未能顺利成交,委托方可就继续公告事宜向本交易机构发出函件。本交易机构根据函件内容发布信息公告。若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委托方不得变更信息公告的内容。由于非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委托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公告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意向方报名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线下报名方式的项目,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信息公告要求携带报名所需资料到本交易机构现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索取交易文件(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内接受报名),逾期不再接收报名且不接收任何报名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线上报名方式的项目,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登录本交易机构竞价交易平台(http://www.bycqjy.com/)注册用户,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报名材料。意向方应对其上传相关的报名材料前自行核对并保证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

若项目设有资格审查环节的,意向方还须在公告期内按照信息公告要求前往本交易机构现场提交与上传报名材料一致的书面材料。本交易机构对意向方线下与线上所提交报名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查看标的物

 

第十八条 意向方查看了解标的物的,委托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本交易机构对意向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在审核结果确定后将审核结果以书面或站内信方式通知意向方。

对于委托方审查资格条件的项目,在信息公告期满后,委托方自行派出2-3名审核人员至本交易机构处对已缴纳交易保证金且通过本交易机构审核的意向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意向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实质满足委托方提出的“意向方资格条件”由委托方负责审查,并由委托方负责对“意向方资格条件”进行解释。本交易机构在收到委托方的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核结果以书面或站内信方式通知意向方。

第二十条 意向方应按照信息公告中的要求向本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交易保证金金额由委托方确定。 

第七章  确定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家或以上符合“意向方资格条件”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现场竞价、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意向方资格条件” 且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的,本交易机构将对征集意向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情况下,将采取协议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第八章  组织交易及签约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组织交易并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及竞得人应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及竞得人应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的要求及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向本交易机构递交一份复印件备案。 

第九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五条 物业出租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意向方签订交易合同的应交款项(含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一般以人民币结算。交易保证金应通过本交易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如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交易机构发出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或站内信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路径无息退回。

第二十七条 如意向方于交易活动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机构提出放弃参与交易活动及意向方未被确认为竞得人,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路径无息退回。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委托方及承租方出具的划转函件以及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划转交易保证金。若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含逾期签订或放弃签订等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签订交易合同时应缴的款项的,竞得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并由本公司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款划归委托方作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规定向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意向方被确认为竞得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交易机构指定汇款账户汇缴交易服务费。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本交易机构在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本交易机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向竞得人开具发票。

第三十二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本交易机构向竞得人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章  成交结果公示或公告

第三十三条 如需进行成交结果公示的,本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通过本交易机构网站、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否则,本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通过本交易机构网站、竞价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机构于项目结束后对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章  交易中止、恢复、终结及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在信息公告发布后,委托方不得无故要求中止、终结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终结交易的,应向本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本交易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恢复交易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恢复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在本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七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由于本交易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工作人员笔误)或委托方书面申请需对信息公告进行补充说明的,本交易机构可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期限不变。

第十四章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区外公有企业、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物业出租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机构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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