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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集体资产交易 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集体资产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交易机构”)集体资产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得交易。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在本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集体资产项目交易活动的交易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程,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开发交易前,应先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第六条 从事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物业、地块等原则上不得进行交易。

第八条 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交易机构、委托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参与资产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十二条 本交易机构对委托方递交的交易资料及披露信息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资料提交白云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

第十四条 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方提交的交易方案即相关材料内容制订《业务委托协议》及《交易规则》供委托方盖章确认;白云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不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委托方。


第三章  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本交易机构收到委托方盖章确认的《业务委托协议》及《交易规则》后3个工作日内制订信息公告,并通过白云区“三资”管理平台网站、本交易机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方。委托方须同时在公告栏、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易项目基本概况。

(2)交易底价。

(3)竞投人资格条件。

(4)报名时间、地点和方法。

(5)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6)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

(9)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期限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信息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以公告中所列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如在公告期满后项目未能顺利成交,委托方可就继续公告事宜向本交易机构发出函件。本交易机构根据函件内容发布信息公告。若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委托方不得变更信息公告的内容。由于非委托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委托方应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公告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委托方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本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变更公告内容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章  报名登记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应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信息公告要求携带报名所需资料到本交易机构现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广云路白云投资大厦6楼)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索取交易文件(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内接受报名),逾期不再接收报名且不接收任何报名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及时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加竞价活动。意向方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的资格;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视为自行放弃参与竞价资格。


第五章  标的物展示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告中应设置标的物展示时间。

第二十七条 意向方在标的物展示期间查勘标的物现场的,委托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公告期间,本交易机构对意向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对于委托方审查资格条件的项目,在信息公告期满后,本交易机构通知委托方派出2-3名审核人员至本交易机构处对意向方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意向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实质满足委托方提出的“意向方资格条件”由委托方负责审查,并由委托方负责对“意向方资格条件”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交易机构在收到委托方的审核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站内信方式向意向方发出《资格条件审查结果通知》。  

 

第七章 缴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意向方应按照信息公告中的要求向本交易机构缴纳交易保证金。对于委托方审查资格条件的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应按照《资格条件审查结果通知》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逾期未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行放弃参与交易资格。交易保证金金额由委托方确定。


第八章  组织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并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及竞得人应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的规定与本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及竞得人应按照信息公告、《交易规则》的要求及交易结果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向本交易机构递交一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备案。


第九章  交易结果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交易机构于《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次工作日通过白云区“三资”管理平台网站、本交易机构网站将交易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底价、成交价格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 资产交易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意向方签订交易合同的应交款项(含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一般以人民币结算。交易保证金应通过本交易机构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 如意向方于交易活动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机构提出放弃参与交易活动及意向方未被确认为竞得人,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交易结果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路径无息退回。

第四十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委托方及竞得人出具的划转函件以及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划转交易保证金。若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含逾期签订或放弃签订等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签订交易合同时应缴的款项的,竞得人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并由本交易机构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款划归委托方作违约金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其它交割事项,由有关各方按交易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机构按照《交易规则》规定向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意向方被确认为竞得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本交易机构指定汇款账户汇缴交易服务费。若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本交易机构在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本交易机收取交易服务费后,向竞得人开具发票。

第四十四条 若因交易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解除的,本交易机构向竞得人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章 资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 本交易机构于项目结束后对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章  交易中止、恢复、终结及发布补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在信息公告发布后,委托方不得无故要求中止、终结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终结交易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本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交易机构在收到委托方恢复交易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恢复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在本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公告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八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间,由于本交易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工作人员笔误)或委托方书面申请需对信息公告进行补充说明的,本交易机构可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期限不变。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机构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条 本规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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