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交易规程
(2020年1月20日颁发,2021年8月1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本交易机构)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在本交易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交易当事人向本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文件或其他委托文件的行为,视为认可并接受本规程约束。
第四条 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知识产权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应与本交易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同时递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转让方向本交易机构提交全部转让申请材料,并对信息公告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知识产权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设置保证金条款,并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转让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交易机构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审核。转让申请通过规范性审核的,本交易机构办理信息发布等挂牌手续。审核未通过的,本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转让信息在本交易机构的官方网站、竞价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合理确定信息公告期限。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变更信息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委托本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发布,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内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如转让方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给意向受让方、本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当以其设定的保证金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信息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期间向本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本交易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意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本交易机构递交知识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信息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交易规程。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本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本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对知识产权受让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机构对知识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
本交易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本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意向受让方。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组织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时,不得对交易合同作出与信息公告内容有实质性区别的修改。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各方按照相关规定和交易合同通过本交易机构或自行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交易中止、终结
第二十九条 中止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本交易机构将该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终结是指在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而取消该交易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信息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无故要求中止、终结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中止、终结交易的,应向本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机构在收到转让方恢复交易的书面申请后,应尽快恢复交易,并通知交易各方。交易项目在信息公告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信息公告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的转让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缴纳。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产生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本交易机构可视具体情况中止或终结交易。
人民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依法发出中止或终结交易通知的,交易活动应予以中止或终结。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利益受损方或本交易机构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一、使用虚假、欺诈内容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
二、将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标的进行交易的;
三、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交易的标的进行交易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的;
五、恶意串通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撤回交易申请、更改交易条件或拒不推进交易程序、拒绝交付标的或支付佣金等交易服务费用的;
七、转让方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或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采取贿赂或人身威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
八、其他操纵交易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本交易机构可以主动或依据转让方或利益相关方的申请,扣除保证金:
一、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和本交易机构损失的;
二、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压低转让价格或有碍公平交易,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串通压低(哄抬)价格或与转让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三、对转让方、本交易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公正性的;
四、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六、转让信息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交易机构依据本规程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客观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 交易的相关材料由本交易机构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本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知识产权交易流程图